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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电子公告BBS专项备案的重要通知

日期:2008-09-11  浏览次数:11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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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: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加强行业自律,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。

  如果您使用的是卡越的虚拟主机或服务器空间,而且网站上需要提供BBS服务,请尽快到当地的省(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办理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(即BBS备案),如果发现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但未进行专项备案的,卡越有权关闭网站WEB访问和FTP服务。

  已经做过BBS备案的网站,如用户网站BBS上出现违法违规信息,卡越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前提下,关闭网站WEB访问和FTP服务,甚至终止接入服务。因网站BBS上提供的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网站所有人承担!

  电子公告服务,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、电子白板、电子论坛、网络聊天室、留言板、BBS、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。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, 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(即当地 的省通信管理局)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专项备案(即BBS备案)。

  提供BBS服务,并已经做过BBS备案的网站,BBS中不能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:
    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  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  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  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  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  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  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  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  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;

  在此,卡越恳请所有用户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,加强对自身网站的信息管理。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为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的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。

  给您带来不便万分抱歉,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卡越的工作,非常感谢!